影响——
防范信贷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法院“执行难”
一直以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被认为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帮助。通过征信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国俊介绍,2012年,通过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被调查的10个金融机构网点共拒绝企业贷款459笔,金额36.9亿元;共拒绝个人贷款923笔,金额1.05亿元。
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中,人民法院掌握着大量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也是社会征信体系中重要的信息源。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约1200万件,以每起案件平均涉及10名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计算,每年就有1.2亿人受诉讼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信用信息加以收集利用,正在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极为丰富的信用信息资源。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人民银行与法院已签订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将会因为合同违约、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等不诚信的记录,在办理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受到限制。
隐私保护——
除依法公开外,征信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采集个人信息
樊军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营着自己的建筑企业,要不断与银行、企业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十分在意自己的信用信息,也特别担心信用信息被泄露。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目前,查询信用信息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企业或个人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银行可作为授信机构查询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第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申请,但要遵循‘管理权限上收’原则。第三,任何个人或企事业法人机构如想查询其他个人或企事业法人机构的信用记录,必须征得信用主体同意。如果被查询的本人不同意,政府也无权查询这个人的信用信息。”王国俊说。
此外,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我国《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会予以删除。王国俊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本报记者谢卫群汪波吴勇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