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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银行卡倒卖“灰幕”:品种齐全明码标价生意红火

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13-06-24 0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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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猖獗背后

  银行卡非法买卖何以如此猖獗?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安保检查处处长蒋文跃说,之所以倒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最重要的原因是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多在网上进行,不法分子就充分利用网络的特点,与执法人员展开“游击战”。他们既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更拒绝当面交易。

  “仅靠屏蔽银行卡销售网站的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屏蔽一家网站,不法分子就会更换IP地址、网站域名再开一家,而且很多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打击难度大、成本高。”蒋文跃说。

  例如,此前媒体曾揭露过一家名为“发发银行卡”的网站,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立即对该网站进行了屏蔽。然而没过多久,“发发银行卡”竟更换IP地址和网站域名“重出江湖”,又重复了几次“屏蔽后复出”的情况后,“发发银行卡”目前仍在明目张胆地经营银行卡业务。

  身份证的管理也存在漏洞。“事实证明,一个人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身份证后,老证、新证都可以使用,这就给倒卖银行卡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蒋文跃说,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他人遗失或收购而来的身份证去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后倒卖。

  2012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张某、邱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经审查,自2012年4月起,张某等三人分工配合,利用收购来的他人身份证,陆续到各银行网点开设账户,共办理了40多张银行卡,再以每张卡3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非法获利1万多元。

  此外,蒋文跃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为了牟取眼前利益,甚至有一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卖给卡贩子,再申领新的身份证,再办新卡,再卖给卡贩子,如此循环往复。

  银行内部人员也有可能参与作案。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银行的办卡审核比较严格,如要代人办理银行卡,必须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且银行会给被代办的一方打电话确认后才能予以办理,有的银行则要求被代办方持身份证原件到柜台亲自将银行卡激活,否则该卡无法使用。而卡贩子们的话则令人深思:“干我们这行的,如果在银行没有一点‘内部关系’,就没法赚钱了。”

  陈鹏飞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涉及银行卡的犯罪往往与银行的“内鬼”有关。近年来,公安机关已破获多起银行内部员工贩卖银行卡信息的案件,据被抓获的银行内部员工交代,他们用办公室的电脑登录银行内部网站查询客户信息,然后以每条信息10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买家多是私人侦探、盗窃卡内资金的不法分子、洗钱组织等。“既然卡贩子们声称在银行有内部关系,就说明银行内部员工可能参与其中,为卡贩子提供便利。”

  法律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专家蔡斐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卡实名制,本身就蕴涵了禁止银行卡买卖的立法意图和银行卡非法买卖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论持卡人自己出卖还是卡贩子从中倒卖,其主要目的都是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冒用,与银行卡不慎遗失或被窃取完全不同,买卖银行卡本身属于犯罪行为,银行卡倒卖者还有可能由于匿名银行卡滋生的犯罪而成为共犯。

  蔡斐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61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对此,蔡斐建议,一是明确银行卡的概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如此看来,《刑法》中信用卡的定义范畴要远远大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信用卡的定义,这就容易造成立法解释和金融业务、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之间的严重偏离;二是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相关利益主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可借鉴银行卡产业发达的国家立法,采取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担各自的风险和责任。

  由于部分银行卡是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件办理,蒋文跃建议,公安机关应建立更为严格的身份证办理、使用、作废的制度,杜绝新老身份证可同时使用的现象,减少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的可能。

  监管空白

  在暗访过程中,《经济参考报》记者曾试探性询问卡贩子“怕不怕被抓”。一些卡贩子声称,他们做了好多年倒卖银行卡的生意,从来没有什么部门来管过。“这种事不大不小,管起来麻烦,可能是谁也不愿意来管吧!”

  一些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明确有关。他们建议,应尽快明确监管部门,不要给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留下监管空白。

  陈鹏飞认为,央行主要行使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职能。1999年,央行出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卡业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央行的主要监管对象是银行,而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参与者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央行的监管力度有限。

  “同样,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他们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监管也是力不从心。”陈鹏飞说,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最适合对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进行打击监管,但其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与央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出现冲突,要充分发挥作用也存在一定难度。

  陈鹏飞建议,当务之急是明确央行、银监会和公安部门的权责划分,并建立健全责任追查机制,对监管失职的部门予以相应处罚,避免因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而给不法分子留下生存空间。

  合力打击

  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三种特性决定了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银行卡倒卖的网络性,二是与身份证的依附性,三是可能参与人员的内部性。前两个方面需要公安机关的强力支持,第三个方面则需要央行、银监会以及银行加强内部监管,防止“祸起萧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非法倒卖活动多在网上进行,屏蔽一个银行卡销售网站,不法分子可以更换IP地址重新开一家,而且很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打击难度大、成本高。但公安机关可根据网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顺藤摸瓜,重拳出击打击银行卡销售方,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此外,公安机关宜对身份证补办次数进行登记,防范恶意补办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和办理的银行卡捆绑销售的非法行为。

  蔡斐表示,公安机关严打销售环节,银行及其监管部门也应把控好银行卡的申领环节。尽管目前银行的办卡审核程序比较严格,但具体的执行效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应加大员工遵纪守法意识的培育力度,并通过出台严密的防范措施,压缩员工的弹性操作空间,让员工按章办事。

  陈鹏飞建议,银行卡非法买卖“灰色产业链”延伸长、涉及广、侦破难度大,仅凭各部门单打独斗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因此公安机关要和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及时进行信息通达,在案件侦破中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专家认为,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和逃避打击的工具,也威胁着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动摇着全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信心,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这条“灰色产业链”继续蔓延、恶化。记者赵宇飞韩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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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卡,倒卖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