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该不该赔?
案件跨度30年,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让严发祥想不到的是,无罪判决生效后,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却不比案件平反来得轻松。
从2008年9月起,严发祥在家人和律师的帮助下,便开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可他们就不给立案。”严发祥开始不停地向上级法院和政府进行申诉、信访。终于在2009年,盐城中院在各方的压力下立案,在当年10月9日作出了赔偿决定书。
这份编号为(2009)盐法赔字第0001号的赔偿决定书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
赔偿决定书上还显示,严发祥被错误羁押及其他侵权事项发生在1982年至1990年,因此不属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所受理的范畴。判决驳回赔偿请求人严发祥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严发祥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6日,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盐城中院的赔偿决定。
“我入了冤狱,总得给我个说法!”面对这样的结果,严发祥显然不服。
由谁来赔?
是盐城市中院,还是射阳县政府
到底该向谁追偿?这是困扰着严发祥和代理律师的一个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中明确,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
严发祥的代理律师认为,严发祥的情况,属于二审的盐城市中院指定地方法院重审后改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为盐城市中院。
2010年前后,盐城中院口头告知严发祥,虽然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但符合江苏五部门的《关于199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应该找射阳县当地政府解决国家赔偿的问题。
该意见1999年颁布,其中规定:对1977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判处,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当事人原单位体制改变、合并或已不存在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解决经济赔偿问题,经费来源由作出改制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一审法院共同向当地政府报告解决。
而严发祥此前的工作单位为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后来变更为县轻工业局,再后来又改制成了公司。而目前,这家公司也不存在了。此前他所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是射阳县政府,后来单位改制又最终消失,都是县政府作出决定的。
“可我去找县政府的领导,都说谁判的找谁。”严发祥说,于是自己被推来推去,“那段时间只要我在家,天天去县政府。”
该赔多少?
中院曾确定100多万,县里只答应2.9万
2011年,盐城中院和射阳县政府同意给严发祥解决问题。
当年曾参与协调严发祥赔偿问题的盐城中院相关人士称,为了他的赔偿问题,盐城中院一直都积极支持,中院的人曾多次去射阳县协调过,可县里始终不愿意落实。
该人士还称,中院请了相关的法律专家对他的损失数额进行过估算,三年前确定了总赔偿额为100万。
“这里不存在中院和射阳县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况,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很明确,那就是射阳县政府,我们中院按照规定办事,但并不是说我们没管,一直也在积极协调。”城中院的相关人士称,为了落实严发祥的赔偿问题,分管的院领导还曾就此事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过,目前协调工作仍在进行中。
射阳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年的常务副县长姓李,口头上确实答应过中院的人,县里出100万,可那都是为了息事宁人,防止严发祥再上访,“关键是谁给得起这个钱呢,射阳的财政收入又少得可怜。”
近日,记者两次前往射阳试图就此采访现任常务副县长田为友,可其均不在办公室,多次电话联系,办公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记者与政府办副主任郁建忠联系采访事宜,可他以“找宣传部接待”为由,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参与协调的知情人士表示,事情之所以迟迟不解决,是因为严发祥要价太高。“如果靠谱谈的话,事情早就处理好了,当然,射阳县政府拖了5年没解决,这也有点过分了。”
5月22日,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彦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严发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的受理范畴,根据县政府办公会会办精神,依据1999年江苏省五部门颁布的《关于199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给严发祥补发工资、给予经济补助、发还现金和实物折币三项合计为26594.46元。
“我们把现金送给严发祥,可他不接受,现在存在了专门的账户,我们作了谈话笔录和证据保全公证。”周彦河说,这些都按照程序办的。
近日,射阳县委宣传部给了记者一份《关于严发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报告显示:2008年8月4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严发祥无罪的判决之后,严发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提出高额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从200万元到1200万元不等,并多次赴省、进京上访。
报告中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文件规定,射阳县法院等部门针对严发祥的具体情况测算出对其的补偿经费数额为29000余元,法院多次与其对接谈话,严拒不接受。
对于这个结果严发祥根本无法接受,他说,几十年申冤,所花费的材料复印费都要超过几万元,“难道我的冤狱真要白坐了?只要还有一口气,我还会继续跑下去。”
律师说法
国家赔偿应该彰显正义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认为,严发祥案件是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院指定滨海县法院进行重审,8月4日改判无罪的。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对严发祥的违法行为到2008年4月10日终止,所以严发祥被人民法院侵犯人身权的时间应该从1982年10月7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根据有关规定,严发祥案件是盐城市中院生效的判决,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应该为盐城市中院,故“2010年前后,盐城中院口头告知严发祥,虽然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但符合江苏五部门的《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显然是曲解法律和政策。
吴立宏表示,依据最高院在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因严发祥的案件被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故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完全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是否充分地用好国家赔偿,安抚被平反公民的生活和心灵,是司法正义的一种彰显。就严发祥的案件而言,违法行为给他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羁押期间的损失和刑满后的违法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我们期待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的计算在全国范围内能确立一个更能体现公民尊严的赔偿标准,而不是机械限定仅仅计算羁押期间损失。”
吴立宏同时认为,严发祥的直接损失现在还没有计算出来,对他所谓的“间接损失”并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但基于人道立场和常理常情,不应该让无辜公民承担这些高额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再高的国家赔偿、补助,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而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却‘一毛不拔’,恐怕是难服公信的,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依法向错案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吴立宏说。
具体到该案,涉及到特殊历史时期的一些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时应兼顾公正和人性化。(记者陶展、李绍富 见习记者 姜振军)
案件时间表
1982年10月17日
射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销售员严发祥
1983年9月14日
盐城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判处严发祥有期徒刑14年
1983年11月5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严发祥的上诉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1989年4月5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及裁定,改判严发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90年10月4日
严发祥被释放出狱
2008年8月4日
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严发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