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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声明反对拍卖钱钟书私信 若拍卖将亲上法庭

来源: 京华时报  
2013-05-27 0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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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行:信札拍卖照常进行

  面对杨绛的强烈反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杨绛先生的反应他们并没有料到,“本意是怀着对钱钟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委托人觉得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

  尽管杨绛先生“叫停拍卖”的态度如此明确,该负责人仍表示“他们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

  至于委托人的身份,该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

  记者了解到,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于6月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札专场研讨会。

  研讨

  法学专家:拍卖信件侵害作者隐私权

  昨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首先,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第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第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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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钱钟书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