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23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在军队兼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一律不得固定乘坐或借用挂有军牌的车辆。已经悬挂军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必须及时将军牌退还发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军区后勤部新近联合下发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经中央军委、解放军总部和广州军区批准使用军车号牌时,其悬挂军车号牌的车辆,只能用于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专项业务,必须接受军队警备纠察、军车监理管治,自觉维护军车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