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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企业工商登记需交费 专家:应主动公开范围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05-06 2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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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北京市民王华(化名)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企业档案资料收取30元“执照登记证明费”的行为违法。

  今年1月,王华向天津市工商局申请公开某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天津市工商局向王华提供了相应信息并收取了30元的“执照登记证明费”,同时还开具了加盖“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查询专用章”的收据一张。王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天津市工商局最多只能收1元查询成本费。

  据悉,本案是天津市工商局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面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

  查询企业登记信息需缴30元

  2013年1月10日,因为工作需要,北京市民王华想要获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户卡)。但因为身在北京不太方便,王华便委托其天津的朋友李某来到天津市工商局查询。

  说明来意后,天津市工商局竟然要收30元的查询费。工商局出具的收据上写明的费用为“执照登记证明费”,同时还加盖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查询专用章”。

  王华想不明白,“怎么一张A4纸就要收费30元?这简直就是暴利啊!”于是,王华开始和朋友李某一起调查,全国其他省份的收费情况,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记者随后也随机登录一些地方物价部门网站进行印证。在浙江省物价局2003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标明了“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基准收费标准”,每次收费100元。

  天津市政府认定收费合理

  王华认为,天津市工商局的行为已经涉嫌乱收费,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2013年4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向王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是申请档案查询。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收取的30元“执照登记证明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违法与事实不符,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

  5月3日,王华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提供企业档案资料收取30元“执照登记证明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30元。

  王华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311号)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只应收取1元检索费。

  据王华介绍,年初的时候,他已将天津市工商局收费30元的事情向天津市物价局举报,并在今年2月收到了答复。

  天津市物价局在《举报答复书》中写道:“经核查,该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为天津市工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行利用工商档案进行收费,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坚持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津政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责令其限期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您,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查询收费亟待规范

  天律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卫表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天津市工商局依申请公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的行为,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他建议各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取消工商档案查询收费的违法行政行为,减轻查询人的负担。

  那么,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到底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呢?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关键词:公开,工商,登记,信息责任编辑:赵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