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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出台 九个“不得”规范旅游经营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3-04-26 08: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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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图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中国网记者杨丹摄影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题:凤凰古城收费

  回应:八条规定降低景区门票

  最近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在发布会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王威表示,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总体来讲,将来一定会逐步地降价或者低票制。

  王威对旅游法中与门票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说明,有适于所有景区的一般情况规定,也有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

  其中,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

  第一条,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第二条,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第三条,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另外在《旅游法》第44条新增加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的特殊规定则有:

  一是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是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另外在公益性上规定,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王威还表示,国家发改委或者中央财政或者中央政府,应当对景区的建设给予支持,尤其是景区保护方面加大投入。《旅游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各级政府要设置旅游资金用以基础设施建设。王威说,这部法的出台颁布之后,我相信类似凤凰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妥善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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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法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