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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3-04-26 0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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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上述血迹是O型血。

  也就是说,现场附近的一摊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怀亮的,这地上的血迹是谁的?从何而来?与本案是否有关?上述疑点,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均无交代。

  据调查,小蕊被害的中心现场为邓李乡湾李村三组治保主任赵木申家的花生地。案发后,侦办此案的叶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发现“距该块花生地南头95米处有一倒伏区,东西长2.4米,南北长2.3米,区内有踩踏痕迹,在倒伏区向北1.5米后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迹,方向为自倒伏区至水域南岸”。

  叶县公安局在事发现场测量了脚印,并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机关现场勘测和提取的模子显示,现场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据李爱梅称,事发当晚,李怀亮外出摸蝉蛹穿的是44码的平底拖鞋。

 

  “李怀亮脚大,平时穿44码的鞋,现场发现的脚印是38码的,这肯定不是怀亮的。”李爱梅说。

  但该项证据未在卷宗中记载,本案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也未体现这一细节。

  据调查,公安机关到案发的花生地现场勘查时,身为村治保主任的赵木申曾跟随公安机关到自家的花生地现场,并亲自将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脚印模子搬上车。在叶县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木申曾出庭对上述情况作证,但法庭并未采纳。

  李爱梅称,赵木申出庭作证回到村里的当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殴打,此后村里再无人去法庭为李怀亮作证。

  此外,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据李怀亮的家属介绍,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宫送到外地进行检测,但在本案的多次审理中,检方从未提供被害人子宫内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怀亮的这一核心证据。李爱梅称,警方提取的精液与李怀亮的不匹配。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称,李怀亮供述的将该女扼死后抛入河中的情节,与尸检报告证实该女系死后入水的情况一致。

  但李怀亮在开庭时多次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称,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指挥人拿带链子的锁摔他,并现场展示了脚上的伤疤。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怀亮讯问了10多次,虽然后来几次上诉人供述本案是自己实施的,但其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有多处不符。例如,李怀亮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实际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怀亮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裤头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带到河边扔水里了”,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裤头是在花生地里找到的。

  上诉状还称,“从本案询问笔录的时间来看,本案是先有证后有供,即侦查机关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后再询问的。”

  检方提供的另一主要定罪证据是“李怀亮的同号在押人杨建新、白海涛证实,在与李怀亮同号关押期间,被告人曾说自己溺死女孩并强奸该女”。

  但李怀亮在庭审中否认了杨建新、白海涛两人的证言,称同监号无此两人,也根本不认识这两人,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旁听了第一次庭审的李怀亮家属称,李怀亮当庭要求法庭传唤杨、白两人当庭作证,但法庭“以两人服刑去了,无法当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办案机关一度进退两难,“死刑保证书”引发巨大争议

  李怀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10多年后,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离析。

  李爱梅哭着说,李怀亮被逮捕后,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着李家门,李怀亮两个年幼的女儿一出门就被打被骂,被逼无奈只能辍学,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早早嫁人。李怀亮的爱人则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怀亮家的围墙和门楼都已倒塌,墙基上长满了荒草,原先的大门已不知去向,进门处用一个横放的旧架子车挡着。李怀亮的母亲整日“跪着求祖求神,头上都磕出疙瘩了”,2011年,李母临终前想见儿子一面,也未能如愿。

  多年来,李爱梅曾多次到郑州、北京上访,“跟踢皮球一样,根本没人管”。一些接待她上访的人提出,“你这个案子给你办个取保候审吧?”遭到了李爱梅的拒绝,这位刚强的农村妇女说:“凭啥给我办取保候审,如果李怀亮真的犯罪了你们就枪毙他,没犯罪的话就放人。”

  据媒体报道,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曾表示,这个案件确实已经拖了很长时间。省市县相关领导也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说放,现在是一言难尽,进退两难。

  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美国技术那么先进,不也有很多案件破不了?既然省市法院都认为证据不足,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无罪?现在上面领导老是说让继续补充侦查,如果现在还能够侦查出真相,找到直接证据,我们不早就结案了?其实领导都明白这个道理,就是不说破,不下决心。说白了,就是害怕承担责任。

  进退两难中,2012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让此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处理。”

  落款处,写有小蕊父亲郭松章和母亲杜玉花的签名,且按了手印,时间为2004年5月17日。

  “死刑保证书”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将这份页眉上写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亡保证书”与平顶山中院的死刑判决联系到一起,质疑这是地方息访的交换条件。

  2012年2月28日,被害者的母亲杜玉花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保证书’是在法院写的,当时肯定有法院的人在场,没有的话我(怎么)用他们的东西写,在场的人是谁我记不清了。”

  “他们事先就威胁我不要上访,让我写这个保证书的目的就是不让我再去上访,当时我说不上访可以,但你们要给我判公平,中院的人说判公判不公是我们的权力,我们要看案卷里的东西,我们不能给你保证这个(判死刑——记者注),只能保证给你找个很有知识很有能力的法官断我闺女这个案子。”杜玉花说。

  针对“死刑保证书”一事,平顶山法院回应称: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但确系平顶山中级法院信笺,且在卷宗中存档。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平顶山中级法院强调,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2012年当地司法机关一知情人也对本报记者称,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案,李怀亮本人也被关了10多年,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无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谓的补充侦查,所谓的担心被害人家属上访,实际上都是借口,一个把案件继续拖下去、不让“炸弹”在自己手中爆炸的借口。

  又是一年过去了,李怀亮终于等到了宣布自己无罪的时刻。不过,“疑罪从无”已经迟到了12年。

  本报郑州4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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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死刑保证书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