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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3-04-26 0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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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紧邻着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树上到处爬着“爬叉”,“爬叉”又名蝉蛹,是一种药材,能卖钱。不少村民晚上没事,就带着矿灯去抓“爬叉”。

  2001年8月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谁想这一去竟是永别。当晚小蕊一直没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寻找了一夜。次日,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这正是小蕊的遗体。平静的村庄发生了命案。

  接到报案后,叶县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小蕊的尸体检验结论显示,她“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

  2001年8月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同年的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李怀亮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共同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这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了涉案双方当事人怎样的辛酸与血泪?

  历时12年的“悬案”

  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记得很清楚:“李怀亮是农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带走的,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

  李爱梅称,李怀亮被带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闹,“到家里打砸,还打了李怀亮两个小闺女,见我们家的人就破口大骂”。

  “当时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枪毙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应得。”李爱梅说,但李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我弟弟的号”。

  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该女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该女脖子,拖该女到附近花生地,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后将该女尸体抛入沙河水中。

  2003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的众多家属旁听了此次庭审。据调查,此次开庭是该案唯一一次公开庭审,随后的一系列庭审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李怀亮的家属也被拒绝旁听。

  在这次庭审中,李怀亮称:“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见过小蕊,但我没有杀人。”

  李怀亮一审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李怀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发回到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而改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是于2004年7月8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该案起诉书的编号为“平检起诉(2002)4号”,也就是说,早在2002年,该案的起诉书就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了,但没有起诉,而是由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04年8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后来的判决书记载:“李怀亮当庭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蕊,并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

  平顶山市中院未采纳李怀亮的辩护意见。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且赔偿丧葬费3000元。

  此次宣判后,被告人李怀亮及原告郭松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别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赔偿少”等为由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4月11日,对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怀亮赔偿原告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00元。

  此次判决后,原告郭松章、杜玉花不服,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被告人李怀亮量刑不当,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再次提起上诉。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但直到这次判决前,平顶山市中院也未对此案进行重审。这些年来,李怀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

  疑点重重的定罪证据

  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为达到奸淫的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证实上述指控,两级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白海涛等的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及物证照片等6项证据。

  但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适用证据有失偏颇,对李怀亮的有力证据在判决中只字未提,而判决书中所采用的6项证据无一能证实李怀亮杀死了本案的被害人。”

  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记载,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处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的血迹,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小蕊做出的尸检报告和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被害人和李怀亮身上均无出血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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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死刑保证书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