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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全面”

来源: 红旗文稿  
2013-03-16 13: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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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与现代化建设方向相一致

  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发展是全面的发展,改革也应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各个领域的改革,以及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甚至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改革。

  这里以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方向相一致的问题为例。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与这个目标相衔接,报告同时提出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似乎建成小康社会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相配。其实不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目标实现了就可以说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了。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不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我国宪法对其过程表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常说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现代化建设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就表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所谓建立就是不断建设的意思,不能轻言建成。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而不再提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要求长期坚持下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包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一致起来。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以人为本,最根本的是以人民群众为本。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是群体的概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小康社会的原意就是中等生活水平,生活比较富足、殷实、安乐的一种社会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民群众为本,必然惠及每一个个体的社会成员。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是针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而言。个人的权利有的体现在最广大人民的权利之中,有的体现在局部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之中,有的甚至只是少数人、个别人,甚至某一个人的权利。这些,只要是法律范围内的,都应受到尊重和得到保障。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不断满足人们发展多样性要求和利益多元性的诉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涉及很多内容。现仅就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谈点看法。

  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决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实现程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看,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展,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将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也是毫无疑义的。目前,在保障和实现公民自由和权利方面,尽管在制度上还存在不尽完善、不够配套、不够细致等方面的问题,但总体上说,我国现有的制度及其继续发展,是能够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实现的制度。公民自由和权利实现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更多的是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当然这也是应该引起国家和社会重视,并认真加以改正的问题。现在的社会,还没有达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为未来的社会奠定现实的基础,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的阶段。因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不能不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限制。就保证公民自由和权利实施的制度建设而言,要积极推进,但不能过于理想化,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2.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要纳入法律规范。我国宪法规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表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内实施。

  3.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使要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宪法这一规定看,个人行使自由和权利是有前提的。古语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在看应补上一句:“己之所欲,勿碍于人”。个人在张扬自由、表达权利的时候,不要忘了这些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者: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建华,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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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康社会责任编辑: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