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速读中国

最高检: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档案不得删改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02-08 08:20:16
分享: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印发实施。

  新规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又有哪些特点?就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全国联网一年获认可

  “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背景下出台的。”这名负责人表示。

  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事实上,全国联网一年来,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均比2009年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5%。

  “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为满足这种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规范化。”这名负责人说。

  但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提出6条原则性要求

  据介绍,工作规定提出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受理与查询、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

  “比如,增加了多次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内容,以加强对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单位进行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内容,希望起到惩恶扬善、促进预防和改过自新作用。”这名负责人举例说。

  录入后不得修改删除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

  为了确保信息录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工作规定明确,凡是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发现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都可能导致行贿犯罪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行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应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全国联网后,各地人民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查询。

  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一些涉外查询情况,工作规定对涉外查询作了限制,即将涉外查询事由限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不包括其他社会活动。

  信息查询期限为10年

  据介绍,2009年的工作规定没有查询期限限制,也就是说执行的是无限期查询。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限定为10年。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为了遏制贿赂犯罪、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促进诚信建设。在贿赂犯罪形势还很严峻,仍然高发、多发态势下,必须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厉行廉洁准入,在事后有力惩戒行贿犯罪,以弥补行贿犯罪定罪、刑罚不够强、力度不够足的欠缺。所以,查询期限不宜规定过低。

  但是,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长,将影响其经营发展和经济利益。而对于占绝对多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查询期限太短,将无法满足其惩戒、规范和限制行贿犯罪,实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强烈要求。所以在综合考虑后,工作规定作了折中处理。另外还参考了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已制订的关于诚信建设、征信工作的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并实际考虑了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的查询需求。

关键词:行贿,档案查询责任编辑:尹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