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对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深入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污染物是指在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中可检测出来的,即使以低剂量进入也能够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的一类化学物质的统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一般具有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治理复杂性等特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近年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积极推动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摸底调查,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严密防控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突出环境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新污染物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现有的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主要是新污染物治理机制亟待加强,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环境风险底数尚未全面掌握,亟须系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科技支撑有待进一步强化,需要从国家层面强化研发布局;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加快构建,以便为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提供保障。
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共治共享,着力推动实现“五个转变”:从总量和质量管理向环境风险管理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变,从粗放式决策管理向精细化优先管理转变,从单一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从污染防治向构建生命共同体转变。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依托现有机构力量,在国家和区域流域层面建立“1+7”个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中心,统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对新化学物质和优先控制新污染物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做到“应管尽管”,积极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强化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地方管理体系。
第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法治建设。出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建立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等,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法定职责,加强各领域各环节政策衔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第三,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支撑保障。加快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集中解决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领域面临的“卡脖子”科技难题。完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体系。实施全国新污染物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数据集成专项工程,开展全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行动,建设国家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信息系统,构建国家新污染物计算毒理和暴露预测大数据平台。
第四,聚力落实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着力破解新污染物治理难题。对我国在产在用的数万种化学物质系统开展环境调查监测、生态毒性和健康毒性识别、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精准锚定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科学制定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