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四川成都一名网友发视频称,他骑车经过一辆网约车时遭遇“开门杀”,致自己摔倒受伤,而网约车司机及三名乘客全部离开。
该网友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乘客下车开门时把他顶飞,听到他说报警等警察来后,乘客直接离开。视频显示,该网友上前理论时,女乘客表示“你太无理取闹了”“找司机去”。
三名女子径直离开 (视频截图)
9月8日凌晨,该网友更新进展称已经报警,网约车公司和车辆、司机已经被查到,三名女乘客已于9月7日晚11点多到其住处道歉。
该网友于9月8日凌晨发布的情况说明。 图源:视频截图
2024年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2024年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认定:
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需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注意前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近年来,“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各方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开门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故责任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因“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梳理以往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要视具体情况来划分责任。一是在非机动车正常行驶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事故责任将全部由司机与开车门的乘客来承担。在此背景下,若司机尽到了提醒义务,而乘客未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乘客承担主要责任;若司机未提醒乘客,且违停在路边,而乘客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的,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二是非机动车存在超速或超载等过错时,非机动车需负事故的次责,司机与开车门的乘客负事故的主责。而司机与开车门的乘客之间的责任划分同上。
此案涉事车辆为网约车,针对网约车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赵良善表示,因大多数网约车公司与司机之间仅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或劳动关系,所以只有网约车公司对司机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时,才在伤者赔偿方面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反之,若网约车公司对司机尽到了严格审核义务,网约车公司将不担责。
提醒
下车时应遵循“三步开门法”
针对“开门杀”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多次发布安全提醒,下车时要谨记“三步开门法”:
1、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
2、先打开一条缝,向后观察来车情况;
3、确认安全后再进一步推开车门下车。开门过程中要保证一直拉着车门把手,防范风吹导致车门回弹将人击伤。
交管部门还表示,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需要具备安全防范意识,行经路旁停放的车辆时,要保持一定的横向间距,防范车门突然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