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许刚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刚利用其担任六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阜阳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作考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8.584万元。
2010年,许刚收受他人贿赂,实施了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未能及时被查处、继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许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刚在负责查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不履行查处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破坏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虑许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许刚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