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7月13日对外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34条,立足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办法》,财政部将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对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轮查一次。省级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40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呈向好态势,为全国4000多家上市公司、1万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0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总体规模和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执业质量和社会影响持续增强。
近年来,行业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2019年“康得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爆发以来,财政部开展提升审计质量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下大力气推动审计质量提升。通过努力,审计秩序有所好转,执业质量得到重视和加强,行业发展总体呈现向好态势。财政部坚持严监管、零容忍,研究起草了监督检查办法,指导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提升审计质量。
根据《办法》,将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6个方面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违规情节、危害后果,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分别给予采取监管措施、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并建立公开披露、诚信约束机制。 (记者 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