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四川省泸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陈万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万春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招商引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陈万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万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万春简历
陈万春,男,汉族,1955年4月生,四川泸州人,市委党校在职大专学历。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10月至1982年5月,在纳溪县棉花坡乡工作;
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在纳溪县委办公室工作;
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历任纳溪县江宁区委副书记、书记;
1990年4月至1991年11月,任纳溪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纳溪县政府副县长;
1993年3月至1996年7月,任纳溪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1996年7月至1997年11月,任泸州市纳溪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12月,任泸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任泸县县委书记、县长;
2001年3月至2003年1月,任泸县县委书记;
2003年1月至2006年9月,任泸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泸州市政府副市长;
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泸州市委工作,保留正厅级待遇;
2015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