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事件,每每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仅无法预知,而且危害极大。一个鸡蛋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25楼抛下来甚至可以使人当场死亡。公共舆论已持续关注高空抛物多年,无奈的是,悲剧似乎并未因此减少,可怕的危险仍旧悬在城市上空。
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徐某某,因为与他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竟连续向楼下扔下两把菜刀,给小区里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了严重的潜在危害。虽然并未实际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获罪判刑是咎由自取,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
可能有人会感到奇怪,刑法修正案(十一)当天才生效,犯罪行为肯定发生在这之前,怎么当天就可以此作为判决依据呢?这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旧法优于新法,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则应该适用新法。这就是所谓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新闻中徐某某的行为,按此规定,可能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显然要更重。
事实上,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行为危害程度相当。高空抛物显然与此不同,以此论罪,其实不一定非常恰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才能更加罚当其罪。
高空抛物,抛掉的是文明,落下的是危险。杜绝高空抛物,道德谴责之外,更要依法严惩。高空抛物入刑,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打造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一方面有望对高空抛物者形成更有力的威慑,另一方面也会对相关司法部门形成约束,不能再因没有造成后果就不予立案调查。
只不过,高空抛物还有一个特性,就是随机性、偶然性和隐蔽性很强,行为瞬间结束,不容易被抓现行,事后取证也十分困难。过去常因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由整栋楼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大家一起来补偿,但刑事责任是不可能“连坐”的。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者,即便高空抛物入刑,可能还是会有人心存侥幸。
高空抛物入刑之外,还要善用科技手段,比如通过安装仰拍摄像头,将整幢楼的窗户阳台纳入拍摄范围,同时控制好角度,规范摄像头使用,确保不侵犯住户隐私。唯有通过刚性力量约束人性弱点,唤醒不该沉睡的责任感,才能解除高空抛物的危险警报,给城市上空编织一张安全网,保障公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