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6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逃废债行为。
执行审计是指运用审计的制度和方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控股股权的法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2018年,浙江高院授权温州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亿余元。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都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如温州乐清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向其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询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乐清法院已在415余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郭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