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2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涉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数额巨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72万余元。
案发后,蔡翔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蔡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会议费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3万元,在北京某文化公司办理会员卡一张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列学生劳务开支、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综合全案证据,今年7月28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以蔡翔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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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今年1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联合审查调查。
经查,蔡翔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相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阻止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教唆他人干扰核查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组织公款出国旅游,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高档烟酒,私车公养,收受大额慰问金,设立、使用“小金库”,违规校内取酬,用公款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用公款送礼,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不如实报告个人收入和家庭房产,在上级组织开展的高校领导干部违规取酬自查自纠工作中,未如实报告个人收入;违反群众纪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转让国有资产;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蔡翔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个人私欲膨胀,“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项项违反,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并经教育部党组决定,给予蔡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