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由于生活圈、朋友圈不够净化,社会关系复杂而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实际,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印发《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之间的联系,《规范》明确要求“禁止与联系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私下接触、相互请托”“禁止与检举控告对象、问题线索涉及对象、审查调查对象及其涉案人员或者密切关系人私下交往”。
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要求“禁止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执法活动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同时,《规范》还对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举止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禁止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记者 郝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