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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设育儿假……职场妈妈迎来这些福利

来源: 中新网  
2020-05-10 0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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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10日电(记者 张尼)近年来,一些国际机构发布的数据都显示,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远超全球平均水平。生育、带娃的同时又要兼顾事业,对每一位中国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

  延长产假、设立育儿假、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近年来,政府层面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为职场妈妈们保驾护航。

  资料图:孕妇在家属的陪同下,在产科门诊前排队测量血压。 赵晓 摄

  延长产假:部分地区可休至婴儿满一周岁

  近年来,在职场妈妈中,“产假不够用”的呼声高涨。如何满足她们的这一迫切需求,成为各地关注的一项重要民生议题。

  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普遍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部分地区陆续将产假时间增加至128天或158天。

  而在一些地区,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延长,女性生育后最多可休至孩子满一周岁。

  例如,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述《意见》,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早在2016年,重庆就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资料图:地铁公共母婴室。 向一鹏 摄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调整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津贴的发放也关系到职场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期,部分地区就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惠及女性。

  今年5月1日起,《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施行。《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规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

  而北京市自5月1日起调整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

  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但北京的这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资料图: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体育馆,孩子们和家长在表演亲子操。中新社记者 潘志祥 摄

  设立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时

  很多职场女性生育后难以兼顾育儿和工作。为应对这一难题,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

  例如,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另外,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中还涉及到“弹性工时”的问题。

  《意见》强调,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资料图。杨华峰 摄

  保胎、备孕也可享受这些待遇

  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

  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于备孕阶段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河南则明确,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除了上述两地,还有省份也提出了对备孕阶段女职工的保护。

  例如,陕西规定,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完)

关键词:妈妈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