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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63岁男子“被死亡”,“疑死从死”太荒诞

来源: 长城网  于立生
2020-04-26 1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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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江苏)

  63岁的山东潍坊市男子周先生,近日养老金取不出,才发现已被停发5个月;更让他气得差点背过气的是:查知停发原因是“被死亡”——户口已被注销。他从涉事银行、黄旗堡街道民政所等、坊子区社保中心,一路追问到潍坊市社保中心。日前,该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回应称:“公安给的数据疑似信息比对,一些数据不一定对,但是只要发下来的,我们就需要比对,比对前提就是先暂停,不是只有这一个人,全市不少人都这样。我们比对完了之后,该补发补发……”(4月24日澎湃新闻)

周先生“被死亡”后养老金停发。视频截图

  该科室的回应,算是看明白了——一个人,疑似死亡,在得到证实或证伪前,就且先当他已死亡,暂停养老金发放。但,这是何其荒唐?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在司法领域,素来恪守“疑罪从无”原则。一个人,涉嫌犯罪,哪怕罪案真是他犯下的,但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最终也只能放人,而绝不可单凭怀疑就陷人于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尚且如此;而生死事大,哪能奉行“疑死从有”“疑死从死”,单凭怀疑,就先暂定、妄断大活人已死呢?这也未免太过儿戏,太不把人当回事,对人的权利、尊严太不尊重了吧?

  无妨两种方案做个比较。一:一个人被怀疑已死亡,且确实也已死亡,而养老金仍在发放。那么,一旦核实了,所发放的养老金还是可从卡中追回的,即便已被其家属或他人冒领、冒用,那也可责令返还,如果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甚至还可追究其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换言之,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加以解决。对此,《社会保险法》第88条也有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个人被怀疑已死亡,但其实并没死亡,而养老金却被停发。像周先生这样的农村独居老人,恐怕也就靠积蓄、继续劳动所得、子女的赡养费以及微薄的农村养老金之类过活,而柴米油盐酱醋茶,处处都要花钱。虽然一个月才132.66元的农村养老金,貌似不多,但一旦停发,尤其连月停发,却会对他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甚至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那根稻草”。而且,一个大活人,却“被死亡”,停发养老金,这也未免有碍观瞻,社会影响恶劣。

视频截图

  个中利弊,孰取孰弃,不言自明。

  哪怕退一步,就算疑似死亡,暂停养老金发放,进行信息比对,这一比对,就五六个月之久,直至“被死亡者”现身,才承认人家确为大活人,同意补发养老金,那这一比对期,是不是也太长了点?如果周先生没找上门,是不是还要继续“比对”下去?根据涉事科室回应中提到的比对程序——社保部门人手有限,核实数据的工作一般由村里的代办员做,再向社保部门反馈。在这个通讯发达的信息时代,要核实一个大活人的生死并进行信息传递,究竟又有多难?这究竟是涉事科室的信息比对太无效率,还是压根就是极度不负责任,对人家养老金一停了之之后,就高高挂起,不闻不问,坐等“幸存者”浮出水面?

  涉事科室之所以收到疑似信息进行比对,先要暂停养老金发放,无非是怕被人冒领而已。网络检索一下,如此做法的,也不单是潍坊市一地,比如四川省什邡市。

  但其实像暂停养老金发放这样的“疑死从死”做法,是既不合情理,也全无必要的,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只顾方便自身,而不顾所涉民众便利的部门本位主义做法,理应纠正。

  更关键的是,对所收疑似信息,进行比对,得有效率,有时间表,譬如是七个工作日完结,还是半个月完结。这样,就可以既尽量杜绝养老金被冒领,也避免出现老人“被死亡”领不到养老金,基本生活受影响的尴尬、荒唐事发生。

关键词:男子,被死亡,养老金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