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可以辞退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吗?来自疫区的劳动者遭遇歧视该如何维权?这些疑问,最高法给出了权威答案。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立法机关表态、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意见,不仅为受疫情影响的就业者提供了最“硬核”、最明确的法律支撑、倾斜性保护,对个别区别对待劳动者的企业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警示。
《意见》的出台必要且及时。现实中,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些劳动者因疫情、因隔离、因治疗,在经受了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煎熬后,却又被个别企业、单位泼了一盆冷水。
个别企业不录用身份证号码以“42”开头的员工;新冠肺炎治愈者刚走出医院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无法及时复工,便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不少人感慨:躲过了病毒,却被当做了病毒。
这些或明或暗、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是对他们情感的伤害、合法劳动权益的剥夺,更会影响疫情防控成果的巩固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眼下国内疫情形势趋好,各地都在加紧复工复产,决不能任由这种侵权行为蔓延。涉嫌违法,就应该依法打击。
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再到此次最高法的《意见》,都为企图越轨的用人单位划定了法律红线,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表达了法律善意。
此外,《意见》为今后涉疫情劳动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不会让刚刚从疫情阴霾中走出的人,又进入充满歧视、冷漠的环境。
各地相关部门多些责任与担当,用法治的力量为新冠患者等撑起保护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求职路、工作路少些磕绊,多些顺畅。(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