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把我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
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把我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完备,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到各领域、各地方、各位阶的专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立体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疫情应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项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疫情发生后,我们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措施。比如,党中央成立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家卫健委每日通报全国疫情,各省、区、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个城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管控,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临时性的指挥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应人员对疫情防控的失职失责行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等等。这些防控措施,对控制疫情起到了显著作用,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疫情防控中,针对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修补,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保证疫情应对工作于法有据。比如,此前,由于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未被列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甲类、乙类和丙类来确定防治的传染病范围,十分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对此,国家卫健委及时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使得对病毒的防治有了合法依据,有力推动了疫情应对工作。这提示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也要看到,在疫情防控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现象。比如哄抬物价、拒绝管控、逃避隔离、传播谣言、泄露个人信息等;又比如,有的地方封村堵路、截留防疫物资等。对这些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各地在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时,也要坚持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若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齐心协力应对疫情。越是在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下,越是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应对工作,依法防控、依法审慎决策,汇聚起抗击疫情的磅礴力量。
(作者单位: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
《人民日报》(2020年02月11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