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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志刚被开除党籍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12-31 09: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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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宋志刚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在职工录用、干部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宋志刚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践踏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以案谋利,长期与黑恶势力人员沆瀣一气,充当“关系网”,大搞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志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宋志刚简历

  宋志刚,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籍贯安徽凤阳,出生地安徽芜湖,1972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

  1972.05-1979.05 芜湖钢铁厂工人

  1979.05 -1992.05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其间:1988.07-1991.07 安徽电视大学大专班法律专业学习)

  1992.05-1993.05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驻十七冶检察室副主任

  1993.05-1995.11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其间:1995.08-1997.12 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1995.11-1995.12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1995.12-1998.07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8.07-1999.07 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9.07-2001.06 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1.06-2001.07 马鞍山市纪委副书记、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1.07-2003.01 马鞍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1-2003.02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2-2003.03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纪委副书记、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2003.03-2013.01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2003.09-2003.12参加省委党校第40期市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1-2013.06 换届不继续提名

  2013.06 退休

关键词:开除,党籍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