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消息称,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
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监管部门等疫苗追溯参与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当日,国家药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就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发布通知指出,为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负责建设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在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中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
根据通知,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
通知指出,目前,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各相关方应加快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当日发布的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时间表”为: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地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