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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捞”千万 安徽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获刑13年

来源: 人民网  
2019-08-05 0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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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房产项目,三人私下成伙,以虚开工程发票等方式套出千万元公款。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李从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

  2008年至2016年,李从文担任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迪安公司(或称地矿置业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

  2008年下半年,迪安公司与希达公司签署协议,成立新城公司,其中迪安公司占股70%,希达公司占股30%,联合开发来安县“南城美都”房地产项目。该项目部分工程由地矿建工承建,李从文的外甥赵宏在地矿建工担任项目经理。

  在李从文套取、侵吞公款过程中,有两个关键人物。一个是时任新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修文,另一个是迪安公司副总经理、新城公司总经理田光新。两人向时任省地矿局副局长、迪安公司董事长的李从文提议,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从新城公司套取项目工程款,由张修文、赵宏各自支取一部分,余款由田光新、李从文支配。李从文接受提议。

  2009年至2011年,张修文安排赵宏等多名项目经理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虚增工程成本人民币1186.0996万元,经张修文、田光新核销发票平账后相继套出。据多名项目经理证言证实,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但在工程决算时,应张修文的请求,多开了工程款发票,虚增的工程款其未实际领取。

  新城公司的管理人员曾有过疑问。2009年5月初,张修文曾拿了两三张工程款发票让工程部负责人签字、拨款,当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拨款时间且发票金额较大。但张修文说,打算采取虚增工程开发成本的方式先将一部分资金转出来,这样公司将来可以少交税。张修文还称田光新也知道,工程部负责人遂签字,后向田光新也核实过,在随后拨付工程款时都予以签字。

  截至2018年7月,张修文、赵宏分别从套取的资金中支取人民币374.0452万元、163.4109万元,余款人民币648.6435万元以应付工程款和地矿建工工程保证金名义虚挂在新城公司和地矿置业公司账上,由李从文、田光新实际控制。

  提供资金打通“升官道”

  虽然在“南城美都”项目中,张修文等人与李从文成了“利益共同体”,但私下仍然要向李从文“进贡”,就连李从文的外甥也不例外。

  2003年至2014年,李从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赵宏的请托,为赵宏在取得地矿建工项目经理资格、承建新城公司开发的“南城美都”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4年,李从文先后通过其妻子收受赵宏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李从文接受张修文的请托,为希达公司与迪安公司合作开发来安县“南城美都”房地产项目等提供帮助。但与其他人不同的是,张修文不仅送给李从文“感谢费”,还帮助李从文“打通官道”。

  据了解,2010年,李从文想要接班当安徽省地矿局局长,便要求张修文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时任省地矿局局长吴玉龙的住房,该房屋实际支付价格高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27.35万元。吴玉龙在退休前推荐了李从文接班。

  之后,李从文又以支持家乡修自来水需解决相关费用为名,收受张修文40万元现金。后因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田地质局相关人员被查处,李从文退给张修文人民币40万元。

  此外,在安徽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开发的“合肥星隆国际城”“芜湖星隆国际城”以及华冶局局属企业华冶置业公司开发的“华冶新天地”和“华冶翡翠湾”等项目中,李从文还为潘皓亮、王军、邱崴所在公司承接项目、营销代理提供帮助,收受财物8万余元到76万余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李从文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案发后,李从文的亲友代为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37.7804万元,监察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

  贪污是否未遂成焦点

  庭审中,李从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从文与张修文、田光新套取资金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贪污的犯意是张修文提出,也是张修文主导的,李从文在听取张修文和田光新的提议后表示同意,但对具体操作和具体数额在案发前不清楚。虽然李从文、田光新、张修文3人作用相当,但是李从文的作用相对较小。李从文始终没有占有套取的资金,套取的资金有一部分还在公司账户内,该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李从文贪污公款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是否为从犯,成了该案的辩论焦点。

  法院认为,李从文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186余万元,系共同犯罪。张修文、田光新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积极实施者,李从文作为田光新的直接领导对张修文、田光新的提意予以同意,系实施贪污行为的决策者。没有李从文的同意,田光新、张修文不敢也不能实施贪污行为,没有张修文、田光新的提意和积极实施,李从文也不能独自完成贪污。因此,3人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应根据李从文在贪污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其进行处罚。

  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工程款”发票已全部核销,在被套取的资金中,张修文、赵宏已领取537余万元,属于贪污犯罪既遂。李从文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已实际控制另外的648余万元,也属贪污犯罪既遂。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从文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李从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关键词:获刑,受贿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