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新闻热点中,“主动投案”当有其一席之地。据统计,近十天之内全国范围至少已有13名干部主动投案。这股“自首风”来自何处?这与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则案件通报有关。
5月9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当晚,中纪委网站刊文评论了秦光荣主动投案一事。文章称,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也是继艾文礼、王铁等之后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秦光荣的主动投案,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又一轮震慑和警示。对腐败分子来说,前方已是穷途末路,认清形势、尽早回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十天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主动投案配合审查调查的消息再次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此后,“主动投案”的表述方式多次出现在各地纪委监委的通报中。仅5月20日至27日期间,至少有湖南省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俭、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方琪,河北省承德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白晓利,黑龙江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彦春,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吉林省吉林市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刘延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巡视员陈海勤,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延中和湖南省长沙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洪波等10人主动投案。
这些干部中,曾“掌舵”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与秦光荣有过工作交集的许雷选择在此时“主动投案”,引发了一些猜测。
5月2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许雷出生于1966年10月。和此前落马的秦光荣履历相似,许雷也是湖南人且曾长期在云南省工作。2009年7月至今,许雷担任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据公开报道,早在2014年11月,许雷曾因“没有严格履行破格提拔推荐考察程序”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人生的灾后重建,从自动投案开始。”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所说,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既不能走对抗组织、搞攻守同盟的歪路,也不能走找“高人”摆平、求鬼神保佑的邪路,更不能走讳疾忌医、一条道跑到黑的绝路。只有放弃幻想迷途知返,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或投案自首,用实际行动洗心革面,才是自我救赎的唯一之选。
就在记者截稿前,28日黑龙江和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分别发布通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泽刚,黑龙江省通河县原副县长李洪义以及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常委门盛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
下一个“主动投案”者,你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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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自动投案是否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一书例举过自动投案的主要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否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有明确规定: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