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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不做HIV检测的权利” 不知情下被检测艾滋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8-12-28 0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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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一青年入职体检不知情下被检测艾滋病

  “我有不做HIV检测的权利”

  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

  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因此没有聘用他。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7年5月8日,在内江市一家公司试用将满1个月时,新员工谢鹏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5月9日上午去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做入职体检。他以为体检就是正式入职前的一道普通程序而已。

  结果却令他“五雷轰顶”。根据医院的一份送检单,他的HIV初筛疑似阳性。约一个月后,经过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和内江市疾控中心检测,确认了阳性。

  谢鹏刚从县城来到市里上班,原本憧憬着美好的职业前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他感到难过。6月9日,那家公司通知谢鹏,由于他“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他。

  谢鹏认为,在法律层面,自己已经跟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让继续上班,这是标准的歧视。

  具有维权意识的他开始收集证据,决定起诉公司。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谢鹏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要回工作,这个结局并不是谢鹏最想要的。他说,还没走出法庭的时候,他就下决心要起诉医院及疾控中心。

  “难道只是公司错了吗?医院和疾控中心泄露我隐私难道不是错吗?”谢鹏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更无权将我的感染信息泄露出去。”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他说。

  2018年11月,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庭审中的一个焦点是,医院在HIV抗体检测前,是否就此向谢鹏作了告知。

  谢鹏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体检时,自己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他回忆,医院当时有专人引导参加体检,体检表没在他的手中,因此他对检验项目并不知情。

  “没有医生告诉我要进行HIV抗体检测,(我)更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谢鹏说,“直到下午复检,医生说疑似阳性时,我才知道上午进行了这项检测。”

  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试图向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求证,检测前是否向谢鹏作了告知,但医院方面谢绝了采访。

  根据法庭判决书,医院方面辩称,在诊断初检疑似阳性时通知过谢鹏,也与其进行了交流,在征得同意情况下再次取样检查。但判决书并没有提到第一次检测时医院是否事先作了告知。

  谢鹏还认为,医院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

  他的理由是,根据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体检HIV抗体检测告知及送检流程》,初筛试验阳性由检验科通知体检科、院感科,体检科通知病人到检验科采集第二次血样。但医院当初并没有直接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样,而是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的。

  他认为这违反了医院操作流程,并据此认为,医院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泄露给了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公司是通过医院获知了谢鹏HIV抗体阳性的信息。根据判决书所述,公司是根据医院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而决定不与谢鹏签订劳动合同的。

  法庭判决认为,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在谢鹏看来,医院还将其HIV感染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了两级疾控中心。他说,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向其告知并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液样本提供给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也侵犯了其隐私权。

  这一说法未获法庭支持。法庭审理认为,此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且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是法定职责行为。

  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败诉后,谢鹏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将继续上诉。

关键词:HIV,艾滋病责任编辑: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