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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族的福音来了!近七成进境物品11月起降税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11-02 14: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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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行邮税新政“海淘”族迎重大利好近七成进境物品11月起降税

  ↑11月1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一家电商仓库内,工作人员在核对商品信息。“双十一”临近,各地电商企业纷纷开足马力,为即将到来的网购热潮积极备战。新华社发耿玉和摄

  马上就到“双十一”了,喜欢海淘的人今年可享福利了!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据此,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40号公告,明确11月1日起,将对进境物品进口执行新的行邮税税率,共涉及降税物品260个税号,占税号总数的69.7%。

  海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货物”和“物品”一字之差,征收对象和税率可都不同。

  进境物品进口税又俗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超过海关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海关总署明确了一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对于免征进口税的进境物品,海关总署早在2010年第43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进行了明确:

  对于个人邮寄的进境物品: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要求,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行邮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海关监管进境个人邮递物品主要有2个判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自用合理原则,二是限定价值原则。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上述限值,即需要交邮政企业退运,或按照物品进行报关交进口税。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征税进境。

  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按行邮税全额征税。

  超过上述海关规定免征税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就要征行邮税了。

  据了解,本次调整涉及降税物品共涉及260个税号,占税号总数(373个)的69.7%,此外,还新增税号12个,保持原税率不变有101个税号。此次税率调整,总体是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率由15%、30%和60%三档调整为15%、25%和50%。

  据了解,此次进境物品税率调整后,药品被首次列明适用15%的税率,而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抗癌药品,更是按3%的货物税率征税。在此之前,药品属于未列明物品,归入“其他物品”,适用30%的税率。此次税率调整对于广大病患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记者蔡岩红)

关键词:海淘,进口税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