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重要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下面,请和工人君(ID:grrbwx)一起看看,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刘某应聘到沈阳某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600元,先后在多个工作场所担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但保安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缴。刘某考虑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会影响将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决定与保安公司进行最后的协商。
因最终协商未果,刘某于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刘某失业,因保安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刘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金遭拒,故来到沈阳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的积极帮助下,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保安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支招】
为了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应对社会保险争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给予以下三个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时准确掌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无论是通过网上查询还是现场咨询,劳动者都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第一时间发现社保断缴、迟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及时依法维权减少损失。
第二、发生争议时积极依法维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之一。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社会保险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三、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是无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遵守。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权益,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是已经被迫写下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保证书的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补缴或者追索赔偿。
除了上述案例之外,工人君(ID:grrbwx)提醒广大劳动者,社保缴费里可能暗藏这些猫腻:
1、不缴社保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2、低缴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不及时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些单位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员工养老金、医保报销等相关待遇的享受。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