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动机
对于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的问题,2017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其中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部分旅行社直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
对于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以及出现问题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对话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法制日报》记者杜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孟婷
记者:有的旅行社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游客交纳的保证金,相关人士已经被处理,但是游客的保证金到现在都没要回来,应该怎么办?
邱宝昌:这种情况实际上可以起诉。按理说,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要退还保证金。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回国之后退还保证金,实际上是违约行为,游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起诉旅行社,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这个旅行社的自然控股人已经被判刑,可以将旅行社和自然人(协议控股人)一起起诉,但是如果没有可用于赔偿的财产,就需要走破产程序。
记者:旅行社在归还游客保证金时拖延甚至不予归还,应该如何看待此类问题?
邱宝昌:这其实涉及旅行社是否诚信经营的问题。现在有些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但是有的旅行社过了很长时间才退还保证金。我在10年前就遇到一个相关案例,交了15万元保证金,两年了都没有要回来,所以这就涉及设置保证金合理不合理以及保证金怎么托管的问题。
既然旅行社收取保证金是担心游客出国之后不回来,那么保证金是否能够交到一个公共的地方,比如专门提供一个收取保证金的机构或者专门交给某个旅行社,为保证金提供一个专门账户,在客观上进行约束。旅客回来之后能够立即提走保证金,没回来的话就无法提取保证金,这样就能更好地避免保证金纠纷。
记者:旅行社收取游客保证金是否合理?
邱宝昌:我认为,旅行社不应该收取保证金,因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要收取保证金,旅行社应该通过其他措施来避免游客滞留国外的情况发生,而不是通过收保证金的方式。有的保证金根本就没有起到保证作用,而是成为一些经营者的借口,用保证金来获取长期利益,所以在保证金收取方面需要有所改革。
记者:出现旅游保证金不能退回的情况,背后的原因何在?
邱宝昌:最主要的原因是有的旅行社将游客交纳的保证金挪作他用,因为这笔钱既不需要立即退还也没有利息,旅行社可以使用三五个月,所以有的旅行社将保证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还有的旅行社想要占有游客的保证金,也就是诈骗;还有的是经营不善,比如旅行社亏损,不能及时退还游客的保证金。
记者:旅客担心交保证金会在退还上遇到麻烦,旅行社担心游客不交保证金会恶意滞留国外,这样的矛盾和困局该怎么解决?
邱宝昌:保证金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需要收取的话,需要双方协商,对保证金进行监管,将保证金存在一个有监管的账户中,一旦游客回国,就可以立即取回保证金,而不是受经营者的支配。如果游客没有回国,那么这笔保证金就不能被取回。需要设计这样一种监管模式,而不是由旅行社单方面、自由支配游客的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多少才算合理?我认为这需要针对不同游客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设置,需要旅行社在进行服务时对游客情况进行了解。游客滞留国外的情况确实有,但这是极少数情况。旅行社可以针对不同游客进行分级,收取不同金额的保证金,这样更科学一点。比如,有的游客在国内有稳定工作,家人都在国内,也就出国玩三五天,这种情况收10万元保证金明显不合理;如果说有的游客是单身,又有一些其他的反常表现等,可以酌情收取相应保证金。
其实,旅行社说为了避免游客滞留国外而收取保证金,这是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实际上旅行社的动力还是无偿占有游客资金。如果保证金的收取能够得到规范,存放在专门账户中,与旅行社无关,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慢慢也就淡化了。
记者:怎样防范“先交钱,后出游”模式所隐藏的一些风险?
邱宝昌:如果是预付费方式,就不应收取过多的钱。比如去国外旅游,这一条线路要花多少钱,所预付的费用要与实际所花的费用要差不多。比如,本来只需两万元的欧洲行,需要预付10万元,这就没有必要,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旅行社的团费其实就是一种预付方式,因为要订机票、酒店之类,但是不能收取过高的预付费,游客所预付费用应该与实际消费相一致。
旅游主管部门要对这方面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或者对该不该收保证金进行一些研究,如果必须收,那么就要研究收多少、谁来收、有没有专用账户、怎么返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