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就德牧咬伤少年事件,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向社会进行通报。
华润二十四城小区设置的养犬提示。
8月14日,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犬伤Ⅲ级一事(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曾跟踪报道)有了最新进展——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就此事向社会进行通报,德牧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外,5年内赵某某不得再养狗。
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经支付受伤少年医药费4000元,对此,伤者家属并不完全满意,明确表示将索赔后续可能产生的医药费、心理治疗费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费用,并且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咬人德牧被强制收容
狗主人拘留10天,5年不能养狗
8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就此事向社会进行通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最新的处理情况:目前,涉事的德国牧羊犬已被强制移交收容中心,狗主人违规养犬的行为也被联网标明,根据相关规定,赵某某未来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就赵某某违规饲养烈性犬且不采用狗绳、嘴套等有效约束措施,故意放任其犬只将男童咬伤的行为,我们在14日早些时候已经进行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赵某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成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万年派出所所长廖炳权说,与此同时,赵某某也于13日为男童垫付了4000元的医药费,并在未来协商承担男童后期治疗的费用。
由于德国牧羊犬属于“成都市养犬限养区禁养22种烈性犬”之一,赵某某违法养狗的行为已触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因此该德国牧羊犬已被公安机关强制送往犬只收容中心收容,而按照条例规定,赵某某未来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也就是说,不要说禁养犬,赵某某5年内什么狗都不能养。”廖炳权说。
而就市区内仍能看到禁养犬的现象,警方表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一旦发现相关情况,都可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公安机关等单位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理。
伤者家属已委托律师
“狗伤人产生的费用,都该狗主人负担”
除了警方相关处罚外,赵某某仍需面对伤者家属的追偿。
“他的狗把我的娃娃咬伤了,我娃娃因为这个意外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由他(赵某某)负责。”伤者小侯的爸爸告诉记者。从11日事发至记者发稿时止,小侯爸爸共收到狗主人赵某某于13日商议后赔付的4000元。
“儿子的医药费、误工费、心理治疗费、营养费以及之后有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的费用,都应该赵某某承担。”小侯爸爸称,自己已委托律师,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将走法律程序解决。
成都多小区发布犬只管理相关公告
事发小区新增备案犬18只
少年被德牧咬伤一事经媒体报道后,产生连锁反应。
8月14日,据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多地走访发现,成都多个小区“不约而同”发布了小区内犬只管理的相关公告,大多涉及禁养犬限期自清自查、呼吁文明养犬等内容。
在本次事件的发生地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方称,已将公安机关处罚张贴告示,并成立了文明劝导员,在小区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我们毕竟属于服务行业,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只能进行劝导。”物业项目负责人任先生说,但就这几天的情况来看,事情似乎有所改善。“以前小区内登记的宠物犬有321只,这两天业主主动来备案,新增了18只。”
律师说法
无论是否禁养犬
狗伤人后主人均应担责
有网友认为,因为是禁养犬咬人,狗主人才受到处罚,那么,普通犬只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处理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税浴洋。他认为,无论是不是禁养犬只,宠物犬伤人后主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犬只伤人一般是由于主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照管义务。”税浴洋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被咬者在“被狗咬伤”这件事上有过失在先,比如先逗了狗,那狗主人和被咬者的责任划分则需要另当别论。
网友评论
@是劉菇凉:最近狗咬人的事件好多哟,就应该做出处罚。
@美杜莎爱我:被害者不止是伤痛这么简单,还要面临被感染、狂犬病、疤痕,这是一辈子的痛。对这种不负责任的饲养行为,法律应该严罚。
@Terry-小特:建议人大代表在下次全国人大提出,恶犬在禁养区伤人,加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入刑法。
@吃干锅不:我的个人经历,所有事都有两面性,不要只看一边,在批评主人不带牵引绳遛狗的同时,也要注意教育好自己的小孩。
@刘刘一样的小朋友:我作为一个养狗狗的人来讲,非常反对在小区养烈性犬种。真正爱狗是文明理智的。
【新闻多一点】相关规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十条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