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8月11日电(记者王成)10日上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在漳州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开庭再审。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与台湾卖家通过QQ联系购买 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刘大蔚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定24支枪形物,商定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54万元后,并用支付宝付款。台湾卖家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交某公司报关出口至泉州通关入境。7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刘大蔚不服一、二审裁判,提出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近两年后再次开庭审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大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方与辩方主要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一是在事实证据方面,现有的物证是否具备同一性;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是否适用本案。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本案当事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和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