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甲因与陈某有矛盾,遂指使瞿某、杨某等人殴打陈某,并抢走其手机。日前,李甲、瞿某、杨甲、李乙、杨乙等五人因涉嫌抢劫罪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长乐法院判处李甲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2018年2月5日中午,李某因与陈某有矛盾,指使瞿某、杨某等人殴打陈某,并交代殴打陈某时需搜取陈某手机以防止叫人或报警。当日22时许,瞿某等四人(其中三名未成年人)驾驶两辆电动车至长乐漳港街道一食品有限公司处拦截下班的陈某,并上前围殴陈某,从陈某身上搜取价值人民币450元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查看手机微信内无钱且无话费可供充值,次日,杨某将该部手机扔到草丛中。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2月6日,公安民警抓获了瞿某、杨某等人,并查扣了作案使用的电动车两辆。后被告人寻回被抢的手机返还陈某,并赔偿陈某人民币3750元,取得陈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