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进行调整,涉及调整内容包括缴存基数、企业缴存比例政策等方面。
据介绍,在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方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050元。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同时取消“上一年度亏损”这一申请降低比例条件。
记者了解到,除企业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政策仍维持不变,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