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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个税起征点上调,你每月能省多少钱?

来源: 瞭望智库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18-06-19 17:27:38

  ●重磅

  据@新华视点6月19日消息,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u2026u2026

  一起关注这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吧。

  ●划重点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反避税条款堵税收漏洞。

  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原先在3500-5000元之间的人受益最大。

  对收入较低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会更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并不敏感。

  如果个人起征点上调后,导致纳税间断,可能会影响后续摇号购车。

  中国个税改革历程及关键时间节点梳理。

  1、首次增反避税条款

  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2、个税免征额标准提高,能省多少钱?

  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我国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对应不同的税率,税率最低档为3%,最高档为45%。税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对应的税率

  如果个税免征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考虑月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不变,则个人将少缴纳个税45元,即(5000-3500)*3%。对于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原先在3500-5000元之间的人而言,受益将是最大的。

  3、标准提高,对不同地区的人员影响不同

  根据公式:个人所得税=(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所以,各地工资收入水平不同、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不同,也会影响个税改革后的税后收入。

  从不同地区看,东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同时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也明显高于普通员工。所以个税免征额提高,对于收入较低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会更大。

  表2 2017年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月)

  同时,比较同一工资水平,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缴纳五险一金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从比较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差别较大,南京、合肥、成都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缴纳上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表3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成都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分别比较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成都六个地区工资水平10000元的情况下,个税起征点从3500调整到5000,因为上海地区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应纳税所得额在起征点调整后,恰好从税率20%一档变为税率10%一档,从而税后收入提高的金额更多,而其他地区基本一致,税后收入均提高了150元。

  表4起征点调整后的税后收入比较

  4、个税免征点提高对购房、购车等政策的影响

  目前很多城市因实行房地产限购,对本地户籍的购房者限制较少,但外地户籍的购房者一般需要持续缴纳一定期限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因各地限购多是提供社保或个税证明,所以如果没有个税,但有社保记录,将不会影响买房,所以个税起征点上调对买房的影响相对较小。

  就购车而言,因部分地区购车需要摇号,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会有一定限制,以北京为例,非京籍人员参加摇号需要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起征点上调后,导致纳税间断,可能会影响后续摇号购车。

  所以个税免征点提高,普通居民确实能够获得更高的税后收入,但对于有限购政策的城市,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可能会因免征额提高不用纳税而影响其享有购房或购车的权利。

  但总体而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税免征额相应提升,有利于减少广大老百姓的税收负担。

  5、中国个税改革历程及关键时间节点

  个税规模增速及改革节点,腾讯《财看见》制图。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2018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刘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上调
责任编辑:陈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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