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17年10月31日提请二审后,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经过两次审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押金退还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做法。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是不少消费者曾经遭遇过的事实。草案对此现象也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也就意味着,价格将不会因人而异。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增加相关规定。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