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16日发布2018年第4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存在倾销,中国氢碘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41.1%-118.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之内。
当日,商务部还发布了2018年第5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1.7 %-97.3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