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市购买的“自然之颜”苏打饼干外包装上的标签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剂(维生素E),郑某将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赔偿。一审认定涉案商品属于饼干类,其添加维生素E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故确认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公司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饼干含抗氧化剂超市被告
2017年8月19日,郑某在华联公司顺义吉祥庄店购买了10袋“自然之颜”蔬菜苏打饼干、16袋同品牌的紫菜苏打饼干、两袋麦穗苏打饼干和13袋香菇苏打饼干,共计支付770.8元。四款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中文标签均标明其成分含有棕榈油、抗氧化剂(维生素E),在外包装上加贴的中文标签则标明其配料含有棕榈油(含维生素E),未见单独标明添加抗氧化剂(维生素E)。
郑某认为,《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可以添加维生素E的食品不包含饼干,涉案商品中的维生素E是作为抗氧化剂添加的。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华联公司退还购物款770.8元并十倍赔偿共计7708元。
庭审中,华联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入境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进口。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已经标明配料含有棕榈油(含维生素E),说明涉案商品中的维生素E是添加棕榈油带入的,并未单独添加维生素E,但其就涉案商品原始包装上中文标签中的成分与加贴的中文标签中的配料不符一事既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繁体中文标签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剂(维生素E),而涉案商品属于饼干类,其添加维生素E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故确认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华联公司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涉案食品时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涉案商品外包装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原标签不一致及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通过外观即可判断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的情形。
一审判决华联公司退还郑某购物款并赔偿7708元,同时郑某退还涉案饼干。判决后,华联公司提出上诉,要求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认为,华联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的维生素E系由棕榈油带入,并未单独添加维生素E,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