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
意见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
根据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以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的;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视频资料等方式,或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上,意见特别强调,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