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据悉,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的提供商,对涉案软件CATIA V5 R20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成立于2015年2月,是一家纯电动车研发与制造的企业。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投诉,同年2月22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被告经营场所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CATIA V5 R20软件。
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授权的销售代理商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原告为此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5万余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