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鱼案,被告人童某被判罚金1000元的同时,还要自购鱼苗到长江放流。
今年3月26日,靖江人童某为了给孩子捕鱼熬汤,在长江流域靖江段用电捕鱼器捕了4条野生长江鲫鱼。经鉴定,四条鲫鱼价值人民币52元。在庭审中,被告人童某现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并且向法庭表示要为生态作点贡献。
审判长李剑锋: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1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锂电池一只、逆变器一台、捞网两只、拎桶一只,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束后,被告人童某在法官以及渔政执法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事发水域,自掏腰包购买了1万余尾鱼苗到长江放生,以此弥补自己非法电捕鱼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伤害。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益群:在量刑问题上,我们会把被告人鱼苗放养的情况,作为他们认罪悔罪的表现,列入从轻量刑的要素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