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刑事和解案件工作机制,主动把公诉工作的内容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注重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筑起了保障案件质量的“三道关”。
一是牢把和解真实、自愿、合法的审查关。为充分利用释法说理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害方理性寻求法律帮助,该院将刑事和解的要求和相关程序纳入到了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的案件,严格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确认其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及履行情况。
二是确保拟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公开审查关。该院要求对拟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刑事和解案件,邀请公安民警、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均需公开听证。
三是增加刑事和解案件的回访评议关。案件回访是考察案件办理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由承办人对刑事和解案件人定期进行一次回访,由科室评议该起案件办理的得失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除此之外,该院还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建立了经常性的协调配合机制,提升了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质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宋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