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酒后回家乘电梯时被困,男子郭某不听从物业公司人员让其等待救援的劝告,将电梯踹坏,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庭受审,其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争论。海淀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郭某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7月5日晚,郭某与他人在外喝酒后回家。23时45分,他乘坐电梯到其所住楼层(6层),电梯门开了,他却低头未动,并没走出电梯。电梯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一层待机。这时,郭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通过电梯对讲机,让他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重新刷卡,但他未理睬。23时46分郭某开始踹门,踹了几下后,见门未开,又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下。23时49分,他打电话给妻子求救。
赵某发现郭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他不要踹,并告知其物业方面已开始救援。但郭某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维修价格为七千余元。零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门将郭某救出。之后民警将郭某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对于郭某酒后被困电梯、脚踹电梯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其酒后无故滋事,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其被困电梯长达20分钟,之所以踹电梯是一种自救行为。案发时电梯被踹坏属民事侵权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未超过1万元,故该行为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郭某酒后回家被困电梯,在给家属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及按急救键后,物业人员已告知其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其未安静等待救援,而是气急败坏踢踹电梯门,致电梯损坏,虽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其行为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释判
为何判寻衅滋事罪?
“这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海淀法院法官汪冬泉称,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等“流氓动机”。而郭某的行为不属于“流氓行为”:案发时间为午夜,踢踹电梯的行为未影响到其他业主;郭某是在寻求他救后,脚踹电梯,据其供述是因电梯之前老出故障,有时踹一下电梯会恢复正常,故其主观上缺乏寻求刺激的动机;另外电梯自身出现故障,诱发郭某脚踹电梯。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郭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从而来保护另一种法益,其成立条件较正当防卫更为严格。案发时郭某已采取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按了电梯急救键,并且家人及物业人员已给予回应,让其耐心等待。同时,物业方面也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脚踹电梯并非一种正确的自救措施。
汪冬泉法官认为,郭某脚踹电梯虽“事出有因”,但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电梯出现故障,从表面上给了郭某脚踹电梯的理由。但醉酒明显不能作为免责的条件,电梯出现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即具有了正当性。当时电梯并不是完全与外界隔离、切断联系的密闭空间,郭某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失,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不过,郭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考虑郭某案发时处于午夜,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郭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