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货的损失显而易见,但电商平台所受的影响却无人理会。3月29日,一宗“淘宝”平台起诉售卖假名牌卖家的民事诉讼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三名被告售假行为违反网络服务合同和损害原告商誉,索赔共计321万元。
2016年6月,淘宝网通过大数据打假系统,发现两家店铺销售的施华洛奇手表存在售假嫌疑,经品牌方鉴定,被告销售的商品包装与正品不符,做工粗糙,颜色异样,权利人给出了“所涉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
据悉,两家涉嫌售假的店铺分别由该案两名被告刘某均、王某怡注册,淘宝网将线索移送至警方。2016年8月10日,警方查处了王某怡位于布吉的经营及居住场所,当场将刘某均抓获,发现涉案的店铺实际由刘某均与其妻陈某华共同经营。刘、陈二人均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刑。根据法律上“先刑后民”的原则,两被告人获刑后,相关民事诉讼也随之开启。
该案是电商平台首次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起诉售假卖家的案例。庭审中,淘宝网引用一位教授的研究报告,认为每一次涉假或品质纠纷都会令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并向法庭提供了计算损失的方式,得出321万元的赔偿数额。此外,淘宝网请求法庭判令三名被告在报纸、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