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少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私锁共享单车的情况频频发生,但相比之下,男子胡某的行为更加恶劣。他把目标“瞄准”了路面上的共享电动单车,深夜把车抬回家,破坏报警装置,试图将单车“霸占”。厂家通过后台发现该情况后报警,民警第二天就将胡某抓获。近日,市三中院审结此案,维持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扛车回家被后台定位
去年9月28日晚,胡某在路边看见一辆绿色的小鹿共享电动单车,他没有正常注册、登录、缴纳押金后使用该车,而是直接将车抬起,扛回自己所住的平房里。事后,他发现车辆每隔一段时间会发出警报,便破坏了车座并拔掉电瓶线。
胡某占有的共享电动单车是由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放的,据该公司运营主管乔某介绍,该共享电动单车内设有智能语音控制器、GPS定位装置,车辆被非法移动时会在后台报警。事发当晚,后台即报警。第二天中午,乔某根据头一天晚上8点GPS的最后定位,在胡某的居住地找到了被盗车辆。因发现车辆被破坏,乔某随即报警,将胡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共享电动单车价值3270元,现已发还。
因盗窃被判拘役半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他自称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共享电动单车推回家是为了使用,不构成盗窃罪,一审量刑过重。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胡某未通过下载安装APP或微信扫码的方式正常使用涉案电动自行车,而是在未开锁状态下将车辆从开放性的公共区域转移至其个人可支配的区域内,且其弄断电瓶电源线影响到车辆GPS定位系统的使用,切断了车辆后台信息来源,致使小鹿单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失去对涉案车辆的控制。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