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中院近期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刘某等3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4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起,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应被告人严某要求,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一些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经统计,刘某对外提供、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82余万条。
庭审中,刘某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企业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再具有个人属性,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认为,刘某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能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非法获取、提供、出售相关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刘某依法应当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保密责任,但他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滥用职权,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