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怀孕后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住在北京的王女士2017年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随后,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怀孕后入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其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在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又以“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等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最终,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姚岚表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和范围。如果怀孕女职工发生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