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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性能不合格致2死1伤 160余万交通事故案款终执行到位

来源: 长城网  杨雨熹
2018-01-22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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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领取赔款支票。记者 杨雨熹 摄

  长城网唐山1月22日讯(记者 杨雨熹)日前,备受关注的制动性能不合格导致的2死1伤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在唐山路北区人民法院得到圆满执结。

  2014年12月14日17时,受王某雇佣,张某驾驶挂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68KM366M处时,因制动性能不合格,追尾前车发生碰撞,造成前车孙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当场死亡、次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赔偿12100元;某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赔偿661777.41元(含利息39777.41元),车主王某赔偿652793.32元(双方商议和解后赔偿35万元)。司机张某及鞍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赔偿616054.28元。共计1639931.69元。

执行人员在给原告讲解案情进展。记者 杨雨熹 摄

执行人员正在分析整理案件。记者 杨雨熹 摄

  执行法官受理此案后,由于肇事车辆系辽宁省车辆,在长途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事故,而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又系辽宁省某保险公司,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法院执行,但案件未予受理,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相关领导得知该案件后,一方面积极协调辽宁省法院办理案件异地执行手续。另一方面要求主办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官先后与鞍山某运输公司沟通10余次,向其释法明理,强调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重要性,最终在法律强大的威慑下,主动申请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赠与路北区人民法院锦旗。记者 杨雨熹 摄

  判决后,考虑到执行尚未到位,承担主要赔偿义务的被告又均在外地,若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续不但会增加原告的诉累,也可能导致案件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执行。为实现案结事了,让逝者安息,也让受害人及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在判决生效后积极联系各案被告,经多次协调,顺利将160余万元案款执行到位。

  1月19日,拿到赔偿款的原告,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打动,感谢执行法官公平、公正地审理了此案。至此,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圆满审理并执结。

关键词:法院,车祸,事故,赔偿责任编辑:张晓静